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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3 / 3)

如外国的非军用船舶可以在不损害沿海国和平、安全或良好秩序的原则上通过一国领海的商业自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的声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领海及毗连区法的规定:(1)外国非军用船舶,享有无害通过中国领海的权利。外国军用船舶进入中国内海,须经中国政府批准;(2)外国船舶通过中国领海,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和平、安全和良好的秩序;(3)为维护航行安全和其他特殊需要,中国政府可以要求通过中国领海的外国船舶使用指定的航道或者依照规定的分道通航制航行;(4)外国航空器只有根据该国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者经中国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或接受,方可进入中国领海上空。

第二类,海洋国或者内陆国公海海域专属用益物权。

这也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国家特许取得的公海经济区用益物权。由联合国会员国申请,然后由联合国海洋管理局批准的海底矿产资源勘探与采矿权,包括各种船舶、航空器的来去自由权。

二是公海通航与航空自由权。无需特许,各国的军用与民用船舶、航空器可以自由通航与飞行。

三是,公海区域渔业捕捞自由权。无需特许,各国的渔船可以在公海区域渔业捕捞鱼虾贝类,但国际上禁止和限制捕捞的保护动物、鱼类除外。

这是世界上最古老和最广泛的国际性或者专业性的专属用益物权,其实在联合国成立之前早已有之,有几千年的历史了。只不过是以前完全是国与国之间的协定,没有联合国组织那么系统与统一,权威性也没有那么大。

这项专属用益物权的归基本的义务,是无害化通行。不能违反联合国和海洋主权国的法律规定,更不能作为侵略他国主权的军事用途。否则,遭到海洋主权国的经济制裁或者军事制裁,联合国组织可以认可。

这项专属用益物权的归基本的权利,是商用船舶或者航空器的无障碍通行。其前提是无害化。海洋主权国有共同打击与惩治海盗的义务,提供航行便利与给养的义务、保障海员、飞行员等人员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和其他的义务。

第二类中的“公海海域经济区用益物权”。这种国际性的用益物权,一般是被联合国海洋管理局授予某一国家专有的,也可以是几个国家共有的。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的义务与信托责任,主要的不是对国内的,也不是针对某一个国家的,而是对联合国的。联合国海洋管理局是代表联合国权利的国际法人组织,不是生产经营的经济组织,他们的义务与信托责任,是对全世界的。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46条

相关名词:【国家海域专属所有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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