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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1...(2 / 3)

第二,基于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理论基础而确定。

1.从社会学上阐述,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必须退出历史舞台,代之以土地所有权国有化。况且,农业社会的土地所有权旧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后工业化社会、后城市化社会的的发展模式,必须吐故纳新。

2.从经济学上阐述,任何资源的配置必须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利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杠杆作用可以最大限度充分发挥土地集约化、节约化的社会效果;可以大量的土地储备来夯实国家的物质基础,减少国家主权债务,防止政府破产与各种经济危机,稳定地解决居民的住房条件和有力地推进福利社会主义。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是导致房地产泡沫危机、金融危机、经济危机、政府危机和各种福利事业危机的总根源。日本的房地产泡沫危机、美国的房地产与金融危机、欧洲的主权债务危机等等,都可以从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中找到答案。

3.从物权学上阐述,物权清晰、物权关系和谐、物权的法律关系常驻公平、公开、公正状态,才有真正的法律效力。在各种物权主体中,国家是全能的物权人,在行使土地的支配权、管领权和制度信托所有权的同时,还可以行使土地的管制权、专制权、计划管理权和特别优先权、特别排他权、特别追及权等等一体化众多的物权集合体,是其他物权人远远所不能企及的。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十分特别的所有权,没有特殊的物权地位与物权能力,是不能完整地有效地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国家行使土地所有权是公益为主、以自益为辅的,取得土地所有权的目的不是为了与民争利,而是为了集中自然力为全社会的人民造福,能够自觉地改善各种物权关系,与其他土地物权人和谐相处。当土地所有权国有化成立时,国家是唯一的土地所有权人,物权清晰度最高,“三公原则”更显示其公信力与公示力,肯定会为绝大多数人拥护。

4.从土地法权学阐述,土地所有权非国有化没有一种合理的解释。众所周知,土地这种有形物从来不是什么普通物,从来不是什么普通商品,从来是跟国家主权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从来是不姓私而姓公(国家)的,国家以外的所谓土地所有权人从来是不能自由地行使拔高的权利的。

土地用途极其广泛,可以连续使用几十亿年,有钱人或者有权人凭什么占有本来是国家的土地几十亿年呢?即使是在农业社会里,因为官僚地主霸占土地而导致多少穷苦老百姓流离失所家破人亡?造成多少社会动荡而社会凋零民不聊生?现在世界上,东方国家和西方国家都在比赛福利社会主义,这个问题不是那么简单的,如政府要为老百姓建福利房屋、政府要搞市政工程与交通设施建设和其他大量的公共设施,只要在土地所有权国有化的现实条件下才好搞嘛。现在的土地法权是联合国授予的,连联合国都承认国家的专属所有权,为什么自己的国家不承认这种得来不易的法权呢?

第三,基于物权主体与客体的紧要特殊性而确定。

各大类物权主体中,唯有国家法人这一物权主体是全能型主体,是十分紧要的物权主体。既有政权保障的庞大体系与力量,又有物权保障的庞大体系与力量;可以集立法权与执法权于一体,采取威权化、专制化和一体化等特殊手段来行使唯一的权威性专属土地所有权;最有能力合理配置与开发利用各种土地资源类利用权与使用权,平衡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自物权与他物权的各种物权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科学、和谐发展。在对内和对外物权关系中,唯有国家法人才能担当全能型和威权型物权主体,既能充分发挥国家制度物权法的效力,又能充分发挥国际制度物权法的效力,特别是在行使国家领土、领海、领空主权和国际专属海域用益物权方面成效显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