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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2...(2 / 3)

物权法是一部很重要并且很深奥的财产法,公开化立法的程度却也不高。虽然历经13年并8稿定谳,但是在专家学者和官员圈子里进行的,官方没有公布参加讨论人数,只公布收到修改意见10032条。此时中国人口已经超过13。5亿人,是制订五四宪法时的二倍半,按理说应当超过4。5亿人参加讨论,才能达到五四宪法的公开化水平。

2.物权公正化是衡量物权法科学性效力的标杆之一

物权公正化,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科学地界定物权的排他性、对世性,它是衡量物权法效力的核心内容。

物权排他性,就是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排他性、对世性。其判定标志:规则一,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同时并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否则,其所有权和附从的物权一律失效;规则二,同一标的物之上,不得存在其他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定限物权。当然,不以占有标的物为内容的特殊物权如抵押权,则可以同时存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但这是有时间差限制的债物权,所适用的规则主要是债权保护主义的规则。如果不遵从此第二项规则,所指定的物权也一定失效。

之所以在“一物一权主义”前面加上“科学的”的定语,是特别要求要科学地识别、界定各种自物权与他物权、主物权与从物权、有物权与无物权、正物权与负物权、派生性物权与零物权、公物权与私物权,尤其是要科学地识别、界定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完全、准确地用唯物主义一元论来统领全局,自觉地抵制唯心主义的、形而上学物权观。否则,乱搬乱套“一物一权主义”公式,有可能适得其反。

物权对世性,包括联合对世性和个别对世性。在一个物权联合体之中,主物权、从物权可以一致对外,排除他人的干扰破坏;另外,建立在科学的“一物一权主义”基础上的排他性,能够使各自的物权发挥各自的作用,单独地排除他人的干扰破坏。物权法中物权对世性,是衡量物权法效力的标志之一。

本文之所以在“一物一权主义”上面加上“科学”二字,目的在于,要使物权法真正成为公平化、合理化的产物,不能有半点的虚伪与骄傲。纵观全世界各国的物权法,总是留着这样那样的尾巴,存在这样那样的硬伤、瘕疵,存在法理混乱、物权不明、物权品种不齐全的许多问题。大大影响物权体系的生态平衡,损害了一些弱势群体的的物权利益。科学地全面地确立物权法内容,适当地向公有制物权和弱势者物权倾斜,科学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畴、农村的地权状态,是实现物权公平化、合理化的必由之路。

3.物权公平化是衡量物权法公信力、溯及力和质量效力的基本条件

物权公平化,包括物权、物债权、债物权的公平化,起码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一是对于倾向性、特殊性物权与限制性、一般性物权,都应当恰如其分的巧妙设立,让同等条件的物权主体享受同等资格的物权生效;二是所有的物权,都必须做到精细化均衡,切忌粗心大意、倚重倚轻,对于各种物权既不能拔高,也不能贬低;三是物权法规则应当尽量与债权法、合同法规则相衔接,尽量避免发生冲突;四是物权的排他性、优先性、溯及性和公益性、私益性物权均要体现公平化。

中国的土地所有权二元化并不公平,如农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城镇集体组织就没有土地所有权,同样是集体组织,为什么会这样明显的不公平呢?全国所有的土地本来全部是国家的,而且国家国防的责任、重大的一揽子的社会福利与社会公益的责任是集体所远远不能承载的。物权法等法律授予集体这种虚权没有用处,往往起相反的作用,农民阶级大多数人也不一定买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