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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3 / 3)

三、外国的业主建筑物共管权法例

关于业主组织的组建和业主建筑物共管权的行使,各地参差不齐。有的地方很重视,有的地方并不重视。各地已经出台了《物业管理条例》,但真正了解的或者看到的不多。很多地方长期不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很多业主对于业主建筑物共管权茫然不知所措。还有很多贪官污吏拥有多处房产,刻意保持低调,既不当业主会员、参加业主大会,也不顾业主建筑物共管权之类的“鸡毛蒜皮”。

学习外国的先进经验,学习外国的立法例,也许能够使得我们开点窍,或许能够促进中国的法制建设。法国的《住宅分层所有权法》、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奥地利的《区分所有权法》、德国的《德国住宅所有权与长期居住权法》、美国的《公寓大厦所有权创设与形态法》、英国的《住宅法》等专门法,对于保护私人的财产权和共管权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日本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法》中业主建筑物共管权有以下特点:(1)业主在30人以上的小区,经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成立管理事务所,注册登记后成为组合法人组织,并有相应的财产抵押。事务所设理事、监事和法人代表,任期二年。(2)业主违反规定又不服事务所裁决的,一律提起诉讼来解决。(3)管理人有不正当行为或其他情事时,各业主可以请求法院将其解任。(4)有10种违规行为的罚款。管理人、理事、规约保管人、议长或清算人违规,可处十万日元以下罚款。这在1962年,十万日元不是小数目。

中国的许多地方,业主选聘、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竟然成为一件很难的事情。有的地方业主因不满而提出另找物业公司,结果被物业公司的保安打得头破血流。有的物业公司没有营业执照,照样营业了十几年,并且由几个楼盘逐渐扩展到几十个楼盘。有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众业主们几年、十几年也不过问物业公司的账目,虽然是一些国家干部居住的地方,对于成立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以及业主建筑物共管权一概不闻不问。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70条

相关名词:【业主建筑物共有权】【业主建筑物共决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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