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 / 3)

业主不履行此项义务,稍有不慎很可能成为肇事者。如有的物业小区内就发生过烈性犬只咬死人与伤残事件;有的业主养殖大型毒蛇引起邻居恐慌;有的业主发展养殖黑熊取胆汁谋利;有的将国家级濒危保护动物领回家养殖而暴病死亡等等。

《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双方当事人和第三人责任区分清楚了。《侵权责任法》第78条有类似的规定,并规定第三人的责任。此法第79条至第80条分别进一步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遵守禁止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义务

遵守禁止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义务,是由专门法规范与调整并由行政主管部门介入指导的刚性的义务。也是业主基本义务中最突出的一类义务。

禁止违章搭建棚屋及其他附属设施,标志着业主不得侵占业主共有空间和损害其他业主观瞻权的义务。业主行使自主的完整的权利,只能在建筑物区划内专有部分装饰,外墙上和外墙壁空间属于业主共有;即使是业主个人专有部分也不能影响到房屋的整体布局和他人的美学观瞻。故业主个人不能随意搭建棚、屋、越界防盗网或阳台、飘台及其他附属设施。

依据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小区内不允许业主及其他人擅自在建筑物上或者其他地方随意搭建棚、屋、越界防盗网或阳台、飘台及其他附属设施(如挖地窖等)。业主确有需要,应当经过城市规划、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执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可责令制止,城市管理部门可派人拆除违章搭建物,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遵守禁止侵占通道的义务

遵守禁止侵占通道的义务,是业主不越权、不侵权和方便他人、有利生活的义务。业主的通行权和通道共有权、共管权受法律保护,业主不履行这一义务,就涉嫌越权、侵权并影响到他人的正常生活,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城市规划小区内人行、车行、楼梯、走廊、消防通道及其他通道为业主及全体成员共有,为业主共管。如果业主及其居民于通道上乱停放车辆或者乱堆放杂物,非法、无理占有他人的通道,影响他人通行,就会打乱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发生邻里纠纷。对于此类情形,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权依法、依规予以制止,并追究肇事业主的责任。

5.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

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的义务,是业主最基本的日常性既定的义务之一,业主没有充足理由和充分条件不得拒付物业管理费。

所谓物业管理服务,是每个业主以货币购买的物业保安服务,只有业主支付物业管理费才能享受这种服务。业主不履行这种既定的义务,不但会损害物业管理人合法权益,而且可能会损害其他业主的正常生活,弊端多多。如有的物业小区内某些业主拒付物业管理费,导致整个小区或者整栋楼房停电、停水、停电梯等等,负面影响很大。这种现象必须依法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