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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3...(2 / 3)

如果死板地套用本条款,当夫妻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外加“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也行不通时,实际上,本条款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在此时,法官准确地把握自由裁量权显得非常重要。

依据婚姻法男女平等、家庭和睦的两项原则,又鉴于夫妻共有关系是典型的大锅饭式共同共有关系的恒定规律,我们不妨设计以下几种情形来区别对待:

第一,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采取“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所谓“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这里也只能提供一个参考性的意见。比如,在现时情况下,夫妻之间的上述收入与支出,每月每项相差不超过200元人民币,总共相差不超过400元人民币,可视为“两相当”。

其中,“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应当考虑积蓄、有价证券、投资、意外收入等收入的因素,即总收入水平在内(下同)。“系统负担”,应当考虑家庭与亲属关系的负担、债务负担、投资负担等各项负担的因素,即指总负担水平在内(下同)。

第二,夫妻收入水平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不相当时,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小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系统负担轻一些的可以负担管理费用多一些,反之则负担少一些。多出资的不增加财产所有权,少出资的也不减少财产所有权。经过双方协商或者约定,也可以在财产使用权上作小幅度调整,最好是财产使用权也不要调整。

第三,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相当时,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小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小幅度调整时,参照以上第二点的办法执行。

第四,夫妻收入水平不基本相当、系统负担也不相当时,可选择或者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并作大幅度调整。夫或妻愿意单独负担的除外。

如果夫或妻不愿意单独负担,作大幅度调整时,可考虑以下两种情形:一种是选择“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出资大头,让弱势者一方出资小头。另一种是是放弃“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的作法,让强势者一方全部出资,让弱势者一方全部不出资。

以上四种基本方案的设计,主要从维护夫妻关系、家庭关系和男女平等的权利关系来综合考量的。原则上,要向弱势者倾斜,让强势者作出让步。每个国家都是注重保护婚姻、家庭关系,倡导男女平等的良好风尚,反对不合理的负担以及错误的离婚,禁止“******”、“包二爷”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夫妻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与合伙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是有所不同的,毕竟家庭共同体与经济共同体是“内外有别”的。

如此说来,本条款的旨意,更适合于合伙的共有关系。以权利与义务的对接补偿而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钱有势者应当说可以尽量地多出资、多负担,然后,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照顾;反之,在财产使用权方面给予对方(他或她)应有的让步。而在合伙关系中,所谓的补偿,除了财产使用权的补偿以外,甚至于可以涉及到财产所有权的补偿,例如本文第二题(“我要出”的权利与义务)所示的那样。

2.家庭成员负担

此处,家庭成员之间,现撇开夫妻关系的共有关系不谈,因为以上专门讨论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的问题,并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实际上,家庭关系是以夫妻关系为圆心成扇形向外辐射的。单子女与多子女的、单上辈与多上辈家庭关系是不相同的,经济条件好的与经济条件差的、系统负担大的与系统负担小的家庭关系也是不相同的。家庭关系存续期间,以及分家以后共有物的管理费用负担的问题,原则上应当参照夫妻关系的进行,如果需要调整,可以作小幅度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