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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公安机关因临时处分的是普通遗失物,仅适用于一套法律规定,即物权法有关遗失物权利义务的规定,认领权人的有效期以半年为限。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以民事诉讼法为主体,对于以上第(1)类和第(3)类案件,适用一年期的诉讼时效,认领权人的有效期是以一年为限。然而,涉及到第(2)类案件,认领权人的有效期是半年为限。

失主或者拾得人与公安机关发生争议,人民法院适用法律以物权法为依据,认领权人返还原物请求权或者拾得人应得奖赏的请求权,以及公安机关应得经济补偿与悬赏兑现请求权,均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的半年之内视为有效。

以上认领权认领时限,无论是是半年期限或者是一年期限,或者其他的什么期限,都是与临时处分权对应的效率时间,不是民法通则所规定的诉讼时效。针对诉讼时效,公安机关与人民法院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一致性的。失主或者拾得人、公安机关各自有关物上请求权、经济补偿和赏金请求权,均适用于二年期限的诉讼时效。

四是法律效力有所不同

同为招领公告,同为拍卖、变卖遗失物,法院的效力高于公安机关的效力。与此同时,法院的判决书效力高于公安机关的调解书和决定书效力。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92条规定,法院招领公告的有效期是1年,加上2年的诉讼时效,一共最高时限是3年。这样的设计是合理的。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1条的规定是以3年为限。

中国物权法本条款提到了公权部门,提到了“招领公告”及认领权人的认领期限,此项法律效力估计大家可以理解。但是,现实情况是有些时候有关部门是不作招领公告的。对于这一点,外国也有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0条是这样规定的:“[拾得的公告](1)拍卖只有在受领权人在拾得的公告中被要求在指定期间中报其权利,并在期间届满后,才是准许的;已经及时申报的,不准许拍卖。(2)物有腐败危险,或保管需要支出过巨的费用的,无需公告。”这第二种情形发生后,应当作特殊性处理,“无需公告”不是普遍性对象,却是调整物权化方针的对象。

公安机关等部门难以避免物有腐败危险和保管需要支出过巨的费用的遗失物,对于这两类遗失物,应急临时处分而拍卖、变卖,有的干脆不作招领公告,认领权人的认领时间相对缩短,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人民法院接触物有腐败危险和保管需要支出过巨的费用的遗失物相对很少,一般需要作招领公告,认领权人的认领时间相对延长,仍然具有法定的效力。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3条

相关名词:失主的认领权失主的前后期认领权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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