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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4...(3 / 3)

第三,以专门需要来确定无偿使用制度。

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用划拨土地一样,机关、群众团体和重要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和部分高科技企业也可以享用划拨土地。所有这些,是无偿使用土地制度的一部分。

既然纳税人的钱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土地资源也是取之于国民、用之于国民,那些为民服务的机关单位,也就没有必要采取土地的有偿使用制度。当然,也不排除对于被征收土地的单位与个人给予适当补偿是另外一回事,这跟建设用地的挂牌、招标、拍卖转让土地和竞价获得的土地,不是同一个“有偿使用”的概念。涉及到公共利益的“补偿使用土地”,性质上与此相同。

只有免费公路、免费桥梁等交通设施、免费文化教育设施和军事设施、人民公园等完全义务性质的设施才是公共利益的范畴。机关和一般群众团体,应当是专用设施,不是广大人民群众可以随便进出的地方,一般人无法享用该设施,因此与真正的公共利益还是有一定的区别。

同是国有企业的土地划拨制度,房地产企业与非房地产企业应当是有区别的。按照物权法平等对待各种物权主体的规定,国有房地产企业应当与其他所有制的房地产企业一样的执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至于所有国有企业是否一律取消土地划拨制度,理应当慎重考虑,统筹安排。对于大多数即非专控型国有企业普遍性地经营困难。如果加重企业负担,很多企业很快地会被整垮,结局是以贱卖国有资产告终。到头来,国家还是得不偿失,后果严重。

其他自然资源的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制度,可以参照土地资源的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制度执行。在这里不再一一赘述。

执行自然资源的有偿或者无偿使用制度,有一条基本原则,就是公有制企业优先照顾的原则。对于这一点,有的人可能会想不通。这是没有价钱可讲的。

社会主义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与资本主义私有化、自由化的自然资源物权制度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并且中国任何一种自然资源的人均占有量,全部在全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左右,而且是各种资源的缺口是越来越大了。

只有坚定不移地执行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用益物权的双重国有化的重大国策,才能实现自然资源利用效率的最大化,才能有效地堵塞国有资产流失的巨大漏洞,才能有效地防止里通外国的卖国求荣行径和有效地禁止以权谋私的腐败现象。这是中国的千年大计和万年大计。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1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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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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