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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5...(3 / 3)

5.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之注销登记生效主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期限届满之注销登记生效主义,有硬着陆和软着陆之分,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生效主义可能有反向调控的一面。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不按照法律规定在1年之前(一般土地使用者)或者半年之前(外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后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不如期申请注销登记的,当地的土地登记机构有权自行注销登记。但事情并未至此结束。当地县级以上国土主管部门有权对当事人进行违法、违约处罚,可按照08版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收取每日x‰的违约金。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1年之前(一般使用者)或者半年之前(外资或者中外合资企业土地使用者)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后未获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当事人如期申请注销登记的,而登记机构故意不按时批准注销登记,该机构涉嫌失职渎职,该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要负法律责任。《土地登记办法》第74条规定,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土地登记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各种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现象发生后,其注销登记生效主义是客观存在的。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生效主义有几处不同的地方:

一是,一对一与一对多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生效主义,是专门对于建设用地使用权受让人的,就是受让人与善意第三者“一对一”较量的。注销登记生效主义也有单方面“一对一”较量的,但多数情势下是“一对二”较量的,不但有对于当事人的较量,而且还有对于政府主管部门的较量。

二是,表现形式的区别。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登记生效主义是明显的不登记就不能生效,非登记不可,不登记他人就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完全与土地使用权利害攸关。注销登记生效主义,是隐晦曲折的不登记就不能生效。

土地使用权有转让的,有消灭的,有人为消灭的和自然消灭的,甚至于有为消灭后重新取得的。登记生效主义的物权主体和物权化方向不限于一种,总体上有许多种类;利益诉求不限于一种,总体上有许多种类,除了为了土地使用权的利益以外,还有经济补偿、要求退还土地出让金即土地使用费、天灾人祸的救济金等等方面的利益。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150条

相关名词: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

字数:3888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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