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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7...(3 / 3)

这叫“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蝴蝶效应,是个好的结局与好的收官。如果说债权债务仍然没有得到完全清偿,那么,剩下的质押债权法锁关系就变更为一般债权法锁关系或者其他的担保债权法锁关系,直到完全清偿债权债务为止。

◎本文小结

质物返还与质权实现,是质权担保关系、法锁关系、信托关系、对世关系、质押合同关系发生效力的显要标志。

一、质物返还

稳妥的办法应当是这样的:

1、直接返还。(1)债务人履行了债务,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后多余的质物,债权人应当直接将自己占有控制的这些质物尽快返还给债务人。对于暂时无法交易、转让的质物,质权人可以暂缓返还质物。(2)债务人以自己的金钱或者利用第三人的保证金清偿了债权的,债权人应当直接将自己占有控制的这些质物尽快返还给债务人。

2、简易交付。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后的质物,债权人应当将质物交付给受让人。简易交付的办法,物权法第25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3、指示交付。质物经过质权人出租了,经过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后的质物,可经过承租人将质物交付给受让人。指示交付的办法,物权法第26条有明确规定。尽管这是普通物权法的规定,同样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的动产交付。

说明:(1)上述债权人,系指原质权人;上述债务人,系指原出质人。(2)上述第2、第3项,是基于质权人贯彻到底的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而变更质物返还方式。倘若质物在拍卖或者变卖、折价处理之前返还给出质人,就会过早地消灭质权,对于质权人对质物的占有控制权和优先受偿权不利,而采取简易交付或者指示交付的办法,就可以防患于未然。

二、质权实现

质权实现,一般的情形是,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应当明白,质权实现与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是不一样的。抵押权实现前,抵押物是由抵押人自己占有控制的,抵押权人对于抵押物实施的是软约束;质权实现前,质押物是由质权人占有控制的,质权人对于质押物实施的是硬约束。因此,实现质权的必要措施是:(1)质物应当在质权人占有控制的条件下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所得价款用于清偿债权后,债权人就剩余的质物返还给债务人。(2)无论是否提前清偿债权,需要债权人代理动产交付的,可由债权人代理债务人实行简易交付或者实行指示交付。

质权圆满实现后,质权和担保债权自此自行消灭,称之为“成也消灭”。剩余的价款,债权人应当不延迟地返还债务人。所得价款或者所得标的物不足以清偿债权的,就由担保债权转化为普通债权,直到完全清偿债权时为止。债权法锁关系,先是由普通债权连接到担保债权并粘连着担保物权,当担保物权和担保债权消灭后,未完全清偿债权时会重新回复到普通债权法锁。否则,完全清偿债权后,担保债权和普通债权一并消灭,这才是质权实现的最佳效果。

相关法律:物权法第219条

相关名词:

质权实现形式

字数:500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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